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群众饮食健康,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比如,《规定》提到,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方面,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鼓励企业优先配备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师资质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
《规定》明确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日常履职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拟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对当月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在违法情形及处罚到人等相关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